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文本研究
陈怡欣
江苏南通大学交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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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承担着培养我国建设事业骨干的伟大任务, 高校校规不应单纯地被理解为是对学生进行管理和强制的一种手段, 而应是规范高校和学生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第十四九条中明确:“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外国知名大学在学生宿舍建设方面大多配备有完善的软、硬件设施和健全的保障制度, 但我国高校在这些方面暂时无法全面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本文收集分析了了几十所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文件, 对各高校近年的《学生手册》进行文本考察。
一、文本的行文规范
校规相当于学生要遵守的“法律”, 法律必须有法律的结构、语言。一般结构应采用章、节、条、款、项、目的形式;其内容应包括这样一些条款: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解释机构、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授权规定、施行日期以及对过去已发布的同类规范的废止等。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从行文规范上还是要比照行政规范的要求的。
首先来看文件的名称, 在行政法规中名称主要适用“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笔者在详细研究了各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后, 认为这些文件都是非常详细的具体规定, 所以认为称为“办法”是最为妥当的。有些大学称为《学生宿舍文明公约》, 这一名称固然充分保障了学生的主体地位, 但却使得规定的强制力被架空, 也与违纪处分文件相矛盾。值得欣慰的是, 大部分高校都在学生宿舍管理文件中明确了制定解释机关, 这符合高校内部管理的法治要求, 同时也利于学生在权利受到侵犯时寻求救济。
其次在语言规范方面, 我国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法规应当备而不繁, 逻辑严密, 条文明确、具体, 用语准确、简洁, 具有可操作性。”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 在制定表述上也应参照执行。但我们的研究中发现大部分高校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都在语言、逻辑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会引起歧义;有些甚至前后不一致;还有一些高校在前文的宿舍管理规定中没有的条目, 却赫然被列入违纪处分中, 颇有点不教而杀之嫌。
而在具体的文本叙述中, 规定中的语言自然是订立者意志的表现, 在我国高校管理者长期习惯于扮演家长类的角色, 学校的权威性不可侵犯, 在管理制度的制定中过分重视管理的效率, 过分强调学生对制度的遵守与服从, 所以禁止性用语大量出现, 如严禁、禁止、不得、不准、必须、杜绝等。但在现代的法制社会中, 高校学生作为法律主体应受到尊重, 他们的权利与自由应受到保障, 为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高校的管理者不能仅仅把学生视为教育和管理的对象, 被塑造和被加工的客体, 为提高学生“三自”(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应该多使用鼓励性的用语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规定。
二、文本的内容考察
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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