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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新建房屋移交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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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于学校一、二期已竣工房屋建筑物
的验收与交接方案
根据学校新校区建设工程结(决)算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按时完成新校区一、二期新建房屋和建筑物验收与交接工作的通知精神,参照国务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颁布),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凡属学校出资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工程竣工,按本方案相关要求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在财务处办理工程的审计、结算。
二、新建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应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然后再办理校内移交手续。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准,可以先办理交接工作。
三、竣工验收的基础工作由承办单位负责。承办单位对施工单位申请的完工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先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工程施工合同书要求的事项(特别是建筑质量问题),应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在建筑项目各项规定指标均达到要求,满足竣工验收条件后,方可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交接。
四、承办单位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申请竣工验收交接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施工合同书。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
(五)建筑物竣工平面图图纸存档编号。
(六)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书复印件。(校内小型建设安装工程,则应提交承办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管人员对施工建设安装过程中仪器、设备、管、材的实时审查验收意见书,并须经承办单位具体分管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环境保护部门意见书复印件。
(八)消防部门的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九)监理公司意见书复印件。
(十)勘察单位检查报告复印件。
(十一)承办单位填报《湖北经济学院房屋及建筑物竣工交接表》,其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
2、竣工日期
3、建筑面积
4、建筑结构类型层数。
5、规划许可证编号。
6、使用方向。
7、工程预算、决算。
8、工程施工单位名称。
9、工程勘察单位名称。
10、工程设计单位名称。
11、工程监理公司名称。
12、交接工程项目内容。
13、参加交接单位。
(十二)接受单位对竣工待交接项目整体使用状况的查验结论书(具体查验人员须签字并经接受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五、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到承办单位的竣工工程验收交接申请后,负责审核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对符合验收交接条件的工程项目,安排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六、对在交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接收单位列出详细清单(一式三份,接受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项目承办单位各一份)。承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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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