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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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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文件
闵教字〔2015〕49号
关于印发《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5年3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
关于2015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本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二五”期间我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分布的变化,整体规划本区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本区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根据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保障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闵行教育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加强与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塑造良好的教育形象。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将创建特色学校与招生入学工作挂钩。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选拔和录取学生的依据。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二、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的规定
1、关于事业规划的编制。我局根据辖区内生源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办学校的招生范围,同时根据各小学提供的新生预测数,结合“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入学适龄儿童数据,以及公办小学毕业生数,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在征得镇教委的同意后确定。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2、关于学校班额和入学年龄的规定。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2015年小学新生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凭三级医院证明由家长申请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3、关于就近入学的规定。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以户籍地为主,按招生范围划分和区域统筹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入学”,安排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精神,本区继续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登记入学信息后可凭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到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办理信息现场确认手续。
我局按照“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本市户籍按居住地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我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我区人户分离回居住地就读办法。本市户籍居住在我区配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凭相关证明可安排在居住地对口入学。
4、关于入学信息登记的规定。2015年起,我区试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公办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招生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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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静雨蓝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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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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