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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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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
2014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
2015年1月21日
引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体育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示意图等。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上海闵行”网站()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区体育局办公室(莘东路540号,联系电话:64983650)。
专有名词解释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生活相关的政府管理和服务信息。根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要求,本机关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对公开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予以公开。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1、涉及个人、法人或特定组织的政府信息;
2、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政府信息;
3、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政府信息;
4、内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但尚未批复的请示类公文信息等。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属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4、处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且影响安全稳定的政府信息;
5、公开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概述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2004年5月1日起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局办公室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4年底,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一)工作机制。我局领导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工作。在政府文件信息的产生阶段,我局按照“谁制定,谁梳理”的原则,同步确认好文件公开的三种属性;由局办公室作为专门的公文属性确定部门最终确定文件公开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区体育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截至到2014年底,本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32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2014年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4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规划计划类信息1条,%;业务类信息12条,%;其他类信息1条,%。
在主动公开信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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