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科民警规章制度
篇一:
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详情巡逻民警工作制度细则.原创巡逻民警是控制社会治安面,打击现行犯罪,威慑预防犯罪,通过巡察管理社会治安,处置突发事件及紧急社会治安事件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政府职能部门为群众排忧解难的一个重要服务窗口。
第一条:
巡逻民警职责
(1)维护辖区内治安秩序;
(2)预防和打击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3)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4)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的行为;
(5)接受报警;(6)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 (7)公安部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8)巡逻民警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化, 队伍管理规范化。
(9)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民。
第二条:
执法权限:
巡逻民警执法权限包括:
(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二) 对在辖区内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三) 对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巡逻队所在地,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驾驶、运输的机动车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1)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案、事件实施先期处置;
(2)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
(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4)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条:
执勤规范巡逻民警实行机动巡逻与徒步巡查相结合,以机动巡逻为主。
巡逻执勤民警每班一般不少于2人。对辖区案、事件多发,交通、治安状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应当重点巡逻或者定点管控。
巡逻次数、周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合理规范。
巡逻民警在执勤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警棍、手铐、对讲机、执法仪等,并可视勤务需要携带枪支。
执勤车辆应当装备防弹(防刺)背心、头盔、盾牌、警戒带、路障设备。
巡逻民警接处警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妥当。接到报警后,应及时赶到现场,一般以巡逻30公里30分钟计算处警到达时间。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巡逻民警可以在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设置治安报警联络点(治保会),方便群众报警、求助。
巡逻民警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巡逻民警到所辖区域执勤时,应当实行签到和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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