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9日闭幕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最终达成《哥本哈根协议》。该文件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分别应当承担的义务和采取的行动,表达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共识。
《哥本哈根协议》坚持长期减排目标,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增加减排的透明度,确保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但是该文件并未对日后发达国家排放二氧化碳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此外对于给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也没有列出具体举措,因此遭到强烈的批评。
让190多个国家就一个全球问题达成共识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大多数发达国家希望在2012年后形成一个新的一致性的法律框架。而另一方面,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担心新的一致性协议会减少对发达国家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希望对《京都议定书》进行修订,增加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应完成的第二承诺期的规定。
南北国家之间的分歧,源于它们之间巨大的经济差距。
这一点可以从发展中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极低看出来。以中国为例,依据的35%,并且不到美国碳排放量的20%。因此,让发展中国家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来控制碳排放量,去为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犯下的二氧化碳排放过量的历史错误来买单,这是极端荒谬的。哥本哈根大会上,人们把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得把二氧化碳排放问题放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来考虑。
现如今,发达国家转移生产的同时把大量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转嫁到发展中国家。这在中国等以出口经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表现的尤为明显。如果考虑到国际贸易中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将会更低。相应地,如果发达国家生产同等数量的商品,尽管他们能更有效地利用能源,其二氧化碳排放量却会大大增加。
从这个角度考虑,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个事关“发展权”的问题,如果不考虑全球经济不平衡的现实,减排问题很难得到解决。这正是哥本哈根大会没有涉及到的内容。
如果没有诚意,再多的雄心壮志也只是一纸空文。减排的关键不在于法律约束,而在于各国是否下定决心采取严厉措施与全球气候变化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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