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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_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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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
2010年3月
企业所得税法和和实施条例的框架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收  入

第三节扣   除

第四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收入
1、法6条,条例12、13条
2、《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
3、《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函[2008]828号)(视同销售)
4、《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5、《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6、《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7、《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8、《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9、《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
10、《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税函[2010]79号: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收入: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
《关于企业取得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财务处理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09]121号
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扣   除
工资薪金支出
1、法8条,条例34条:发生的合理的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3、《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合理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总额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在实际支付时列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企业已经计提但未发放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应在实际发放年度按规定扣除。
实际发放
职工福利费支出
法8条,条例40: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范围)
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衔接)
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财企[2009]242号: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国税函[2009]3号: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上是按工资列支还是按福利费列支?
财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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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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