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千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
问,指派伍志旭、王晓东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0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
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
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贵公司董事会已
于 2009 年 4 月 19 日召开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并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09 年 5 月 11 日在云南省个旧市金湖东路 121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20 天以上,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雷毅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
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数 342,571,97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额的 %,其
1
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了《公司200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0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续聘公司
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向银行申请2009年度贷款
额度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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