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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扬律师事务所
XIN YANG LAW FIRM
广东省广州市德政北路 538 号达信大厦 1209-1212 室;邮编 Post Code:510045
Room 1209-1212, Da Xin Building, No. 538 De Zheng Bei Lu,
Guangzhou 510045, Guangdong Provinc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8620)8327 6630
传真 Fax:(8620)8327 6487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凌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参加了公司于 200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 时在广州市天河东路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25 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 2006 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临时提案的提出、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对本
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07 年 4 月 27 日通过决议,并于 2007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及《香港商报》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
1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2 名,代表股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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