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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的管理,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私人住房规划审批授权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管理的范围。
依据《厦门市同安区分区规划》(2004—2020)划定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洪塘镇、凤南农场及五显镇的部分区域。具体包括大同街道、祥平街道、新民镇、西柯镇、洪塘镇、凤南农场、五显镇镇区及五显镇同新路南侧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系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村(居)民新建、翻改建(含加层)、扩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在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按照市政府的授权,区建设局是私危房翻改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划分局是个人新建住宅的规划审批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受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国土房产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用地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七条 个人建房如涉及到公共设施、名木古树、历史风貌建筑、相邻房屋安全电线电缆及相关隐蔽工程的,则必须由镇、街进一步落实,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方可报送区建设局。
第八条 坚持“建新拆旧”原则。建房户必须做出书面承诺,即经批准新建或翻改建住宅后,其旧宅及附属设施应自行拆除,旧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退交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排使用,落实“一户一宅”的政策要求。
第九条 申请新建、翻改建、扩建个人住宅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条 个人建房审批采取联合办公审批机制。联合办公会每月举行一次,时间定为每月11日—15日(遇节假日顺延)之间,地点在区建设局。参加部门为:区监察局、区建设局、国土房产分局、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镇(街)、辖区行政执法中队、区村镇建设管理站、国土资源所。
第十一条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个人建房实行分级控制区制度。
一级控制区范围:东至凤山路、埔前路,西至环城西路,南至银湖中路、324街道的社区居委会,朝元村(环城路内),祥桥村的较场、莲湖、三香、后沟、芸溪、古溪,碧岳村的埔前,阳翟村的西亭、烧灰、双溪口等村和区政府纳入土地储备地块(段)。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但可以申请危房维修。
二级控制区范围:城市的近郊区如朝元村(环城路外),东山村的社坛、双圳头、北门,碧岳村的五甲、岳口,祥桥村,杜桥村,阳翟村等村。
该区域内不得申请新建,但可以申请危房按原产权面积的翻改建。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扩大其宅基地面积。
三级控制区范围:以上两级控制区域外的范围。
该区域内可以申请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层。批准后,,。对村庄整治改造的,符合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总建筑面积允许适当增加,。
个人建房市、区另有规定从其规定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下列地区除危房维修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
(一)城市一级控制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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