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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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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充分发挥指挥、协调、参谋和辅助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指挥中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是辅助厅领导指挥处置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的指挥协调枢纽,是公安机关动态信息和有关情报的归口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公安厅警务工作的协调指挥、参谋机构。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在同级公安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接受公安部指挥中心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同时负责辖区内各级公安指挥中心建设的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公安厅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全省(自治区)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重要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报送工作;检查、监督所属各级公安机关信息收集、报送和研判工作。
(二)按照预案协调指挥和辅助领导指挥处置重大突发案(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有关重大警务活动。
(三)恐怖事件发生后,提供反恐指挥中心应急指挥平台,并参加相关工作。
(四)负责传达、落实领导和公安部指挥中心的有关指示、指令和工作要求。
(五)组织制定全省性重大突发案(事)件工作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收集、汇总。
(六)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值班、接处警、信息、指挥调度、队伍建设、技术保障等业务工作。
(七)指导、规范、检查、监督地方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的建设和110接处警工作。
(八)负责办理处置紧急突发事件动用武警部队手续。
(九)担负省(自治区)公安厅机关24小时值班工作,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厅机关其他警种、部门值班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十)受理特殊情况下的公众紧急报警、举报、投诉和求助。
(十一)指导、协调社会服务联合行动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工作权限:
(一)直接指挥权:对常规警情,可直接指挥下级公安指挥中心和相关警种、部门处置;对重大紧急警情,根据领导批示、指示,指挥调动相关警种、部门协同处置或跨区域调动警力增援。
(二)先期处置权:在处置重大紧急突发性警情时,根据工作预案,向有关部门和警种下达先期处置指令,同时向本级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但若遇到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事件,则必须先报告本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党委、政府,不得擅自处置。
(三)装备调用权:在处置重大案(事)件和重要警务活动过程中,根据需要和领导指示,可以调用全省范围内各级公安机关和业务部门的机动车辆、通讯设备、技术器材等。
(四)检查督办权:对下级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执行指挥中心指令和出警、处警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五)通报协调权:根据警情需要和有关规定,代表本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或单位请求配合和支持,并进行联系协调。
第三章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名称统一定为“省(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
第八条省级公安指挥中心应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工作任务要求设置机构,人员配备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条省级公安指挥中心根据需要,可以下设指挥调度室、应急管理、信息、技术指导等职能部门。
第十条省级公安指挥中心作为本级公安机关的综合实战部门,在人员编制上应充分考虑实战指挥、应急处置、信息、技术保障及昼夜值班备勤的需要。
第十一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领导职数和职级应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应选调素质好、作风过硬、对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比较熟悉、有一定实战指挥能力和经验的干部充实指挥中心。
第四章值班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24小时值班。指挥中心全体干部参加值班。
第十四条值班工作实行值班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值班长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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