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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民事诉讼法重点.pdf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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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操千曲尔后晓声,观千剑尔后识器。——刘勰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意义:辩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论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辩论权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解释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个人简化:辩护原则的意义在于(1)维护当事人的权利;(2)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依据)内容:(1)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进行表达。变化:最先我国的辩论原则是非约束性的,但在1998年民诉法关于质证的规定使得辩论原则具有了约束性仅在法律规定上。但总的来言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其与刑诉中辩护原则的关系:两者关系主要体现在区别上: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一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刑事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而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谓处分就是自由支配,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权利对象是多种多样的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对实体权利处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的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2)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及将诉讼请求不分或者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3)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以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单程或了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为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权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时人队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纠纷发生后当时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不告不理)(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中介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权利。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者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再审,但是否再审有人民法院决定;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但是我国的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合法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及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时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和重要内容。:..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请求。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事实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因此又称为当事人资格。(1)在诉讼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的场合。其效力为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2)因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所发生的当事人更换。其效力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程序进行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合并,成为新的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原法人或非法人团体在诉讼中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新法人或非法人团:..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林则徐体具有约束力。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为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可分之诉)构成要件:(1)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2)同属于一个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相同点:两者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各为两人以上,同时两者都是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区别:(1)诉讼标的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是同一的;(2)诉讼请求不同:普通共同诉讼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合成,必要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讼请求;(3)法律特征不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4)是否经当事人同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时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必要共同诉讼无须经当事人同意;(5)审理和裁判的方式不同:普通共同诉讼可以共同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即使合并审理,裁判时也应对各当事人分别作出判决。必要共同诉讼要求一起起诉或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6)处理内部关系的原则不同: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每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只对自己发生效力,某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中止或者终结不影响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共同诉讼人均发生效力。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特征:(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百川东到海,何时复西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汉乐府(2)本诉正在进行中。(3)已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管辖恒定又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诉讼过程中标的额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动。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的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变更,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其条件为:(1)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纠纷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第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论语》(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时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是约定协议管辖,将协议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如果约定在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五种法院与合同分别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将当事人选择的范围限定于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是合理的和必要的。(5)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协议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无法依协议而确定管辖。当事人在选择是只能选择上述五种法院中的一种,不得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选择多种法院同样无法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法院。如违反上述要求,将导致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6)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时人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不得将依法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预定由中级乃至高级法院管辖,否则将造成审级关系的混乱。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个人认为应该是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以下三种情况不得移送:(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再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化、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管辖。这表明确定管辖的时间标准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具体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明责任是指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当事人一方所承担的败诉风险。自认,诉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苏轼(1)当事人客观原因: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调查收集(2)法院依职权收集:1)涉及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以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效力:(1)结束诉讼程序;(2)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不得提起上诉;(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生效时间:(1)调解书生效的时间:是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生效时间:书记员应当将当事人协议的条款记入笔:..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礼记》免交:a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b追索抚养费、抚育费、赡养费、抚恤金的;c最低生活保证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助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去其他收入的;d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只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e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a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b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c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作为当事人申请免交的;d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概念:审理前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以后发哦开庭审理之前,由案件承办人员依法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丹青不知老将至,贫贱于我如浮云。——杜甫动乃至整个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比别前提,对于保护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裁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前的准备阶段工作内容:,要求被告提出答辩状,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受诉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进行一下准备活动:《证据规定》第33-34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合议庭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应及时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者指定的有关部门鉴定,委托审计机关审计;,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账目;,合议庭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让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中庸》,如果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应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径行调解;,书记员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开庭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具体是指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受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适用情形:(1)在被告提出反诉并已由受诉人民法院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除可按撤诉处理来终结本诉程序以外,可以就反诉程序缺席判决;(2)非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受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了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英雄者,胸怀大志,腹有良策,有包藏宇宙之机,吞吐天地之志者也。——《三国演义》(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实际上就是缺席判决;(5)无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了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6)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意味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此外,在审判实践中,遇有以下两种情形时,受诉人民法院亦可缺席判决:(1)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传票时,如果公告期间届满,受送达人(一般为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回参加之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如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就参加之诉而言,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所谓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也不是其分支程序,而是一种独立与普通程序相对而言的、并列而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子曰:“知者不惑,仁者不忧,勇者不惧。”——《论语》(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只有在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在四级人民法院中,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的法庭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注: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化问题;不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见书)特点:(1)起诉方式简便;(2)受理案件程序简便;(3)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4)实行独任审判;(5)对部分民事案件设立了调解前置程序;(6)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7)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百学须先立志。——朱熹其一,判决解决的是纠纷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不解决纠纷的实体问题,其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其二,判决是在实体问题审理终结(包括全部终结和部分终结)之后作出的,而裁定则可能在诉讼程序中作出。联系: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同属于审判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与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与发展。区别:(1)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第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2)审理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对案件事实的审理;第二审程序则以第一审裁判为基点,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项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3)审判任务不同:第一审程序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查明事实,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审程序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且还负担监督检查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再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虽然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定的正确性,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法定程序,但却有明显不同:..以家为家,以乡为乡,以国为国,以天下为天下。——《管子》(1)审理的对象不同:依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提起的主体不同: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当事人;而有权提起上诉程序的,则是原一审城程序中的双方当事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一审裁判中被确定负有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提起的期限不同:再审程序的发动,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生效后2年内提出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错误,都可以提起;而上诉人提起上诉则必须在一审判决、裁定尚未生效期限内提出。(4)身立法院不同: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仅有上级人民法院,而且还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和其他同级人民法院。而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只能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挥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当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3)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使用的特殊程序特点:(1)特别程序的性知识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2)没有原告和被告;(3)实行一审终审;(4)审判组织特殊;(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6)案件神界期限较短;(7)免交诉讼费。:..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申请条件:(1)债权人必须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作为诉讼请求的标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已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最后持有人,也教师票人,包括记名票据的权利人和无记名票据的合法占有人。(2)申请的对象是依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依法可以根据法律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3)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必须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而且利害关系人尚处于不明状态。(4)申请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5)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1)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审判制度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通常所讲的民事审判制度包括管辖制度、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等,是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法律调整的各种具体制度规范的总和。(2)联系:在基本原则和制度方面,二者有某些相同之处:都适用当事人处分原则、同等与对等原则,审判权和执行权都由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当事人能力、期间、送达、回避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规定是相同的;审判程序的目的书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以确认权利,民事执行的目的则是实现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交叉,换言之,审判之中有执行,执行之中有审判,如审判程序中保全裁定或先于执行裁定的执行,要使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程序中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执行异议程序,要使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3)区别:二者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不同:审判在诉讼中是必须的,而执行并不是:..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孟子》必须的,相对于民事执行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有当债务人未自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时,才有可能启动执行程序;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民事执行依据并不限于那些经过民事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依法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等也可成为执行依据;二者的诉讼构造不同:审判程序呈现等腰三角形结构,当事人双方对立辩论和质证,法院居中裁判,而执行程序呈现线性结构,主要体现为执行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关系;二者职能分工不同:我国民事审判权和民事执行权同由人民法院行使,但审判权的审判组织进行,而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庭)进行;二者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民事执行以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债权为己任,在价值取向上注重效率优先,而民事审判以公平的解决双方的纷争为基点,在价值取向上以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为基本使命。(1)执行合法性原则,即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并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进行(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是指执行债权人和债务人地位不平等,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差别(3)执行及时原则,体现了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价值要求。具体表现是:首先,法院执行机构对执行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立案,开始执行。其次,法院在执行程序的各个阶段,各项执行行为要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执,并且执行行为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最后,当:..丹青不知老将至,贫贱于我如浮云。——杜甫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申请执行,否则受诉法院不予强制保护。(4)执行适度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是指实现民事执行目的的执行措施必须是有必要而适度的(5)执行穷尽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力,穷尽各种执行方法、措施和途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计,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仍不能满足债权人权利的,法院才能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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