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企业(经济实体)税收突出贡献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南昌市打造核心增长极突出贡献奖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洪办字[2013]67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缴纳税收、2012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全市税收平均增幅并达到相应档次的增长目标的企业或实体,且全年无偷、逃、抗税行为,当年无欠税。2013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或实体,从次年起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办法
从2013年起,以上年企业或实体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税收增长目标。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或实体,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未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或实体不予奖励。企业或实体全年入库税收正增长的,以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税收负增长的,以上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
具体增长目标如下:
(一)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
45%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40%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35%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亿元低于5亿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30%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亿元低于10亿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25%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六)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超过10亿元的企业或实体,当年税收增幅达到或超过15%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三、奖励程序
1、政策公示。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奖励政策(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责任时限:2014年1月15日前)。
2、数据报送。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全市2012年度和2013年度达到奖励标准企业的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数据报送市财政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时限:
2014年1月15日前)。
3、数据筛选。市财政局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企业(经济实体)的纳税情况,初步筛选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济实体)名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责任时限:2014年1月20日前)。
4、合规审核。对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初步筛选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经济实体),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对企业是否在考核年度内发生社会综合治理问题进行认定,市环保局对企业是否在考核年度内发生重大环境问题进行认定(责任部门:市委政法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责任时限:2014年1月25日)。
5、初选公示。将符合奖励条件、考核年度内未发生社会综合治理问题和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名单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的门户网站进行初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通知相关企业(经济实体)进行申报(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时限:2014年1月28日前)。
6、奖励申报。各相关企业(经济实体)在初选公示开始之日起的十五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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