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相关问题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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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一)《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
(二)会计制度规定中的应收账款
(三)两类应收账款的异同
(四)关于应收账款概念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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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一)物权法规定的应收账款
1、《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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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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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应当注意的问题:
(1)未明确应收账款的具体概念和范围,但与其他权利并列:
是否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修改情况的汇报》“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纳入应收账款
与其他权利的区别(票据和有价证券;设立、公示、实行)
与会计制度中的应收账款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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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2)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原则,登记机构
(3)质权设立的效果(即设立后对应收账款转让的限制)
未经质权人同意,先质押后转让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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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2、《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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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概念
(1)债权(付款请求权)
“债权产生”的概念
(2)提供一定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债权
合同之债而非其他之债
(3)金钱债权及孳息
金钱之债而非劳务之债和其他财务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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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4)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孳息
现有的(包括如商品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和未来的
(5)票据和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化、公示方式不同)
什么是有价证券?债券、存款单;股票和基金份额;仓单、提单;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资本类有价证券:股票、债券。广义货币、商品和资本三类。这里应作广义解释。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标准仓单作为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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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账款的概念
范围
(1)销售货物(水、电、气、暖;知识产权)
(2)出租(动产和不动产)
(3)提供服务(学校?)
(4)提供信用(贷款或者其他)
(5)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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