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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武汉工商发布网购调查报告(精选1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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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武汉工商发布网购调查报告
武汉工商发布网购调查报告
武汉市工商局昨日发布近期对1000名网购市民进行的消费问卷调查报告,提醒消费者在双11电商促销之际要更加理性购物,注意规避风险。
在网购商品的质量上,调查显示遇到实物与描述不符、%%,还有三成消费者买到仿冒假冒商品。在价格问题上,%的消费者表示掉入“先提价、再打折”陷阱;%,更有10%的消费者遭遇店方单方撤销打折。
促销也有忽悠。宣传的优惠时间与实际不符的占到三成,宣传赠品与实际不符的有1/4。
对双11期间抢购,有66%的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表达忧虑,其次是担心送货慢和假优惠,分别占到五成和四成。有二至三成消费者对个人信息和支付安全、退换货保障、售后服务、商品库存等问题存有疑虑,而最痛恨的行为是刷单造假、假打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其次是失联式逃避惩罚和马甲式的身份隐藏。
对“七天无理由退货”执行情况,有四成消费者表示遭到店方拒绝,还有二至四成的消费者碰到未按时发货、拖延或拒绝退换货物、退换货额外要求收费等三类退换货问题。
相关链接:
近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网络购物服务调查报告》。报告披露了今年4—8月在全省开展的一次网购服务调查的结果。报告显示,仍有商家对“七日无理由退货”执行不到位,个别电商公开拒绝或扩大不执行商品范围;一些“僵尸”购物平台只收钱不发货;电商不主动开具发票,消费者索票难;网络购物平台不公平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网络购物消费投诉年年递增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购物以其商品信息丰富、购物成本低、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认可和喜爱,而与此相对的也是消费者投诉的大幅提升。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年度报告》显示,,%,连续两年排在服务类投诉首位。我省网络购物消费者投诉也持续增长,%。消费者投诉热点集中在虚假信息、交易欺诈、售后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网上支付安全等方面。
为了强化对新消费领域的社会监督,也为了了解省内网店的服务水平,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今年4—8月联合全省各市、县(区)消保委开展了一次网购服务调查。
“无理由退换货”政策被商家设“卡”
调查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随机选取了200家省内注册的网店进行了218次网购与退货的体察,涉及天猫、淘宝、京东等台,百大、家家购物、易汇商城等省内网络购物平台以及融易购、善融商务个人商城、招商银行网上商城等银行的购物网站。
从调查看,大多数网店在执行“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政策方面较好。在218次退货体察中,只有3家网店不愿意执行无理由退货。但仍有一些网店和平台对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力落实不到位,特别是“不执行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在让消费者确认环节上有待进一步完善。
个别电商竟公开拒绝或扩大不执行商品范围。如Nice people淘宝店店堂告示和客服明确表示不接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家家购物将冰丝席列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天猫君皓服饰专营店则明示“如发现质量问题请不要直接差评,否则不予任何售后服务”。
不予退货商品不明示退货政策“遮遮掩掩”
调查人员在整个购、退货过程中,在66家网店遇到了81个问题。收货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下单后迟迟收不到货、商品数量短缺、虚假发货(即显示已发货但物流单却无法查到信息)等。退货环节遇到的问题主要有:商家对消费者提出退货表示不满,不应答,系统自助退货;联系卖家不理睬,依照发货地寄去被退回,须向客服投诉才退款;消费者提出退货,卖家怕影响信用记录要求采取私下退货退款方式;商品有瑕疵,卖家同意退货但需以无理由退货办理;店家以货品没有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等。
对于网购不宜退货的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确也有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调查发现,各网络购物平台在商品页面上,均有不执行7日无理由退货提醒,但付款时让消费者确认环节仍有欠缺。省内百大易商城网页上有提醒字样但不够醒目,家家购物平台网页上没有任何提醒,只在商品介绍后有退货政策链接,两家均未设置购买时专项确认。明显不符合《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提醒和让消费者专项确认”的规定。
经营者信息公示不完全,消费纠纷追责难
保障网购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十分重要,这也是造成消费纠纷的主要原因。《消法》等相关的法规均要求网络经营者应对企业相关信息进行明示。调查发现,部分网络购物平台公示信息不完全。如有的网店营业执照编码不完全,有的网店营业执照的照片模糊不清,有的网店只有名称和在线客服,地址与其他信息查询不到。
“僵尸”购物平台只收钱不发货
调查中发现有的电商企业已经倒闭或停止营业了,但其网页却仍在运行。如调查人员在“安徽易汇商城”下单、付款后却始终未收到货品,多次联系客服,始终无人应当。申请退货,时隔2个月了也未收到退回的购物款。8月初,该网站网页才停止运行。
一些网店在线客服形同虚设,从无回应,通过电话联系,也时常打不通,只能投诉才有回音。
网店地址与发货地不一致产生误导
一些网店卖家并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特约经销商,而只是产品代理,接单后货品由上一级批发商或经销商发出,由此极易出现纠纷隐。即:一是产生误导。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因只看到店铺地址而错估了发货时间、退货邮费,或者对消费者商品产地的认知造成误导; 二是消费者不能直接与发货方沟通,易产生一些纠纷和错误,本次体查中就遇到了2次物品短缺的问题;三是增加了售后服务和纠纷解决的难度。因网店与发货方不一致,在处理售后服务时经常出现双方推诿问题,导致消费者茫然无措。
商家不主动开发票,消费者遭遇索票难
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大多数购物网站在付款环节时都设置了“发票”选项,但是由于网络交易有其特殊性,加上“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原因,大多数商家通常不主动开具发票,个别商家甚至明言开不了发票。本次体调中,5月9日购买的商品,数次催要后7月18日才拿到发票。
商家资质及相关信息公示情况
部分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损害消费者权益
条款一:“服务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已经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发布或更新的各类规则,同时网站有权随时修改协议,并一经发布即刻生效”
消保委观点:上述协议提供方在预先拟定的用户协议中暗藏了其他协议,当用户点击“同意”时,会一并“接受”并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甚至连不确定的未来可能发布或更新的规则都被加入了协议内容,使得合同处于一种随时可能被更改的不确定之中,降低了合同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用户协议应该是协议双方共同缔结的,而服务提供商单方修改,并不与用户协商,不作专门通知,一经发布即行生效的协议,既有悖意思自治原则,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反合同法平等自愿的原则。
条款二:“本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下单时须填写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款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等内容;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销售方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只有在销售方将您在订单中订购的商品从仓库实际直接向您发出时(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销售方之间就实际直接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
消保委观点: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已经包括拟将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属于要约性质,而不是要约邀请。用户承诺购买,应视为生效承诺,表明合同此时已经成立,而经营者的发货只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合同之法律效力。
上述条款使得经营者在发货延迟(或不发货)、网站(店)信息输入错误等存在明显违约的情形下,仍然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来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单方面减轻了经营者的责任。
条款三:“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
消保委观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商品在交付于买方之前运输或送货过程中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卖方依据其和承运人所签订服务合同的约定来处理,而不应由买方承担。
上述规定,以商品离库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无疑是免除了卖方依法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从而加重了消费者的风险负担,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条款四:“本站商品信息均来自于厂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信息拥有者(厂商)负责。本站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网站不对所提供之网络服务作任何类型之担保,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
“网站所示商品图片仅供参考,实际商品以收到的实物为准。”
消保委观点: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网站有合理注意审核义务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采取适当措施对网络的不安全因素加以防范的义务,同时应承担因未尽注意义务的过错所导致用户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提供的商品与图片、文字说明相一致”更是的网店经营者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以上条款,将一切风险和责任均归于消费者,加大了消费者使用网站信息的风险,免除了网站(店)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及义务,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条款五:“因不可抗力、网站系统发生故障、遭受第三方攻击,互联网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供电、电脑、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免除承担责任。”
消保委观点: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网站系统发生故障、遭受第三方攻击,互联网设备维护,互联网络连接故障,供电、电脑、通讯等原因”属于可预见或人为因素导致,网站应当采取相应预防或救济措施进行处理。网站将设备维护、系统故障、第三方攻击、供电、电脑、通讯等均视为不可抗力因素,以此来作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免责条款,无疑是单方面免除自身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
建议与提醒
今年5月份,中台。全台处理消费者的网购投诉。安徽省消保委已通过此平台与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网易等四家电商进行联系,投诉的结案率达到89%。为了帮助消费者愉快的进行网络购物,省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以下五点:
1、选择电商要看准
消费者应选择大型、成熟的网络购物平台及信誉度较高的卖家,警惕山寨网络购物平台和诈骗信息,不要用不正规的付款方式或者私下交易。
2、格式条款要看清
网络购物中不仅要关注商品的信息介绍,对网站的协议条款、店堂告示、政策说明等也要仔细阅读,并向客服人员询问清楚。
3、商品的选择勿盲目
购买商品时,不要被低价迷惑而盲目下单,在比较价格的同时,还要特别查看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信誉度、商品生产者信息、商品品质描述、商品评价等综合信息。
4、商品验视不可省
一些消费者在收到商品时,不进行开箱验视就签收,造成了消费纠纷,也为自身维权举证造成了困难。
5、证据保留不可忘
消费者不要忘了索要购买发票或收据,还应对网上商家的宣传、活动、聊天记录、订单详情等截屏,做好证据保留,以防一些不良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更改活动规则、交付商品与承诺不符等。网购出现问题,可先和平台或网店沟通解决,也可向12315以及各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申诉、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篇2:网购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网购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兴的一种购物方式,它的兴起主要依赖于网络的普及,网购刚兴起的时候,诈骗的案例层出不穷,让人们对于网购有了一种恐惧心里,认为网络完全程度太低,欺诈现象过多,不适合购物,我们在“”晚会上也能看到,网购欺诈问题一直高居不下,为人么说重视。同时作为如今社会购物的主力军,中年人对于网络的接受能力有限,网购对于他们而言操作复杂。而对于大学生而言,网购使我们购物的一个主要方式,首先我们从小接触网络,网购对于我们没有技术上的麻烦,随着网购的发展,各方面机制的健全,网购已经可以说是一种十分安全的购物模式,许多大型网购网站以及支付宝都避免了网络诈骗的可能性。同时,随着网上银行的普及物流业的发展,网购更成为一种便利快捷的购物模式。我们多数大学生的校舍都远离市区,购物较为不便,网购正提供了这样一种便利,可以让我们足不出户就能买到自己想要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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