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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某和王某是邻居关系,两人的房屋由通往马路的小路隔开。在小路的左侧,属于屠某的一段长约10米的路段,通往玄关;在右侧,属于王某的一段长约5米的路段,通往后门。由于长期争议,两人共同使用此小路时经常发生矛盾冲突。
(1)通行权是否可以由两人协商约定?
在本案中,屠某和王某之间一度协商,约定每人各使用自己房屋所在地段的小路,并且限制非常时刻不得通过对方的房屋所在地段的小路。但由于缺乏明确的书面协议,每次约定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导致难以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
综合现有法规,通行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其具体范围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进行。因此,对于个人私人权利的约定,需要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否则难以解决后续产生的争议。
(2)通行权是否根据房屋所在地段的小路划分?
根据《物权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四条,通行权的范围由通行人与使用人约定,约定义务进行通行,但不得妨碍合理使用该土地或者建筑物。因此,通行权的具体范围是由通行人与使用人自行约定的,可以基于实际情况灵活协商,并非必须依据房屋所在地段的小路划分。
(3)通行权是否应以便利生产生活为前提?
在本案中,两人对于小路通行的约定十分严格,进一步影响了通行的方便程度。因此,需要审慎考虑,通行权应当以便利生产生活为前提,不得侵犯他人合理使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
(1)一般通行权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通行权,其具体范围和实施方式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进行。通行权的范围由通行人与使用人约定,规定义务进行通行,但不得妨碍合理使用该土地或者建筑物。通行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人、车等交通工具的通行,但通行人不得占用或干扰被通行人的土地和建筑物的合理使用权。
(2)相邻通行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通行人不得沿对方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闯入其宅地或者其他土地;如果未经过对方同意,使用人不得阻挠对方通行。
(3)通行权事项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通行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通行时间、通行方式、通行范围和通行对象等的约定。通行人不得违反通行事项补充协议,使用人也不得以无关的事项阻碍通行,但约定违反公序良俗的通行事项补充协议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中出现的争议点,可以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1)制定书面协议
为了避免因未有书面协议而产生的通行权争议,建议双方制定书面协议,明确通行权的具体内容、范围、实施方式等。
(2)灵活划分通行区域
针对本案中“以小路所在地段为标准”的误区,建议双方灵活划分通行区域,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在保障对方合理使用土地和建筑物的前提下,在通行方便的前提下解决争议。
(3)便利生产生活为前提
对于通行权应以便利生产生活为前提,不得妨碍他人合理使用土地和建筑物。针对本案中两人对“通行时间、方式、范围”等的严格约束,应当有所放宽,在保证生产生活的前提下解决争议。
总体而言,本案中屠某与王某的通行权纠纷,没有避免纠纷的根本问题是双方未能在合理态度下进行沟通与协商。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并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协商,便利生产生活并保障双方合理使用土地和建筑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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