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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适用调解的实证考察综述报告
一、前言
为了促进行政诉讼的快速、廉洁、公正处理,提高行政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人们日益关注并尝试实践调解机制的引入。调解机制是指在一定程序下,由起诉双方或调解机构协商达成有关解决争议的协议,旨在达到和解的目的。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机制,不仅可以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加速行政纠纷的处理,同时也可以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和质量,使得案件当事人在实际生活中更多地感受到司法公正和维护个人私益的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行政诉讼应当以调解为主,依法作出判决。根据此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应该是首选解决方式。当当事人咨询法官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时,法官有权利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当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时,法官会安排调解员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期和解或解决纠纷。调解的成败就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出具终审裁决,当事人也可以执行上诉程序。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法规工作的意见》规定,加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工作,加大对当事人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推动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立足、发扬光大。因此,调解作为一种法律实践方法,当前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三、调解实施的现实困境
虽然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具有很好的意义,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难题:一是调解程序、标准和效果的问题;二是调解员的问题;三是在行政机关存在利益、侵权、违法等情况下,行政诉讼的效果如何;四是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行政机关调解。
首先,调解程序、标准和效果是支配调解机制的三个主要要素,如果三者配合不当,调解的效果就会归零。调解必须在诉讼程序的前提下进行,由调解员按照规章制度执掌权利,并严格按照法律调解。不能实现调解的争议往往需要法院的干预,这就需要法院能够及时掌握调解审批程序及成果,当案件无法调解成功时,法院要做出判决。
其次,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养直接影响到调解的质量及效果。调解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会处理政策及法规,还要掌握万物的科学、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的知识。调解员还必须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和思辨能力等素质。
第三,行政机关常常存在利益、侵权、违法等情况下也令调解工作陷入困境。此时,行政诉讼就需要从保护工作中进行,不能单纯通过调解来进行,需要应用法律的力量进行约束,防止出现法律的漂浮现象。
最后,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否愿意和行政机关调解也可能成为调解的堵塞。当事人可能认为行政机关状态、结构、程序不适合调和,或者当事人支持介入、调查、申诉、公开等其他方法,而不是避免涉诉的纷争。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为其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而不是强制推荐调解。
四、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应当以调解为主,同时,行政诉讼中的调解还应以自愿原则为前提。按照这种原则,调解被视为法院对诉讼的主要模式,调解应该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由于调解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诉求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实践也有了显著的进展。
根据中国司法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推算,行政案件向调解请求的数量越来越多,并且占总案数的比重持续上升。其中,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行政案件123373件,%,而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有123242件,%,远超起诉率。正是通过调解的方式,很多行政争议得到了处理和解决,使得当事人在诉讼中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权益的保护。
五、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了较好的应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讲和”在现实当中并不一定会带来实际的合作。尤其是在一些严重的行政犯罪案件中,调解往往具有较少的成功率。
其次,目前一些司法机构的调解流程和标准也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较低,这也为合法维权提供了一个较不完备的工具。
最后,调解机制在行政诉讼中的初始费用担负与调解结果的追求之间是否平衡也是待解决的问题,即是否应该减少调解的收费标准,并进一步提高行政诉讼中调解的效率。
六、启示
调解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补充,其作用不容忽视。中国社会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发展迅猛,导致了许多新出现的社会问题,行政争议也越来越复杂,需要采取一系列新的手段来解决。因此,调解机制的使用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显得非常重要。只有吸纳调解机制的优势、建设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合法权利、推动社会正义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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