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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因其涉及到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而备受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事实及量刑标准,一直是一个难点和争议点。本文将从法律原则、司法实践和案例分析三个层面来探讨此问题。
一、法律原则
1. 面观罪名原则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项主观罪名,其成立与犯罪人的主观行为密切相关,必须以犯罪人的行为和其所持有的心理状态为判断依据。在此基础上,应当从其行为和心理状态上分析是否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如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明确故意、是否存在欺诈、诈骗等手段以及是否完成相应的行为等。
2. 客观证据原则
与面观罪名原则相对应的是客观证据原则。在刑事诉讼中,除了犯罪人的供述和认罪态度等主观证据外,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客观证据,如相关的财务账目、银行交易记录、贷款合同、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不仅可以帮助法院评估案件的事实关系,更可以为法庭量刑提供参考。
二、司法实践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标准
在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通常需要依据以下四个方面的证据作出评判:
(1)存在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所谓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以一定利率或其他承诺吸引公众存款,用于非法借贷、投机、赌博等活动,并获得非法利益。这一行为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条件,必须具备。
(2)具有非法目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以非法借贷或其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人必须以获得非法利益为动机。
(3)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常涉及到大量的公众资金,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应当评估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认定其危害性的大小。
(4)使用了诈骗、欺骗等手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常是通过诈骗、欺骗等手段获取公众信任,进而吸收大量的公众存款。对于这种手段的运用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应当依据其是否具有欺骗性质和是否存在法定犯罪情形来作出评判。
2. 罪刑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罚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处罚金。在具体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犯罪的危害性与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的主观恶性和作案动机;
(3)赔偿被害人的情况和犯罪人的悔罪态度;
(4)犯罪人的身份和社会影响等。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用于非法借贷、赌博等活动。最终,其被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和罚金30万元。该案件中,犯罪人吸收公众存款达到较大规模,且使用了欺骗等手段,其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刑罚。
案例二:某人竞选村长时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用于选举活动和个人开支。最终,其被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罚金10万元。该案件中,犯罪人吸收公众存款规模虽然较大,但其犯罪动机相对较为单纯,并未造成过大的社会危害,因此被判处较为轻微的刑罚。
结论:
在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事实和量刑标准时,应当遵循面观罪名原则和客观证据原则,充分考虑证据的证明力和可信度。同时,也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原则和司法实践,确保判决质量和公正性。这对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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