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10年8月27日八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由中国航空学会根据《中国航空学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批准(国科奖社证字第0166号)。
第二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面向全国,是中国航空科学技术领域最高级别的民间奖项,奖励在中国航空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宗旨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航空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促进航空科学技术发展。
第三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范围、奖励设置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限定在民用航空科学技术和军民通用航空科学技术领域,奖励在完成以下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航空及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和航空产品开发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应用取得成果;
(二)在航空科学基础性技术(含技术基础及质量管理)研究中取得成果;
(三)在为航空事业决策科学化及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
(四)在航空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成果。
第六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在年度评审时,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在该项目已取得一等奖的基础上,经评审委员会审定,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奖励,每年奖励数量不超过35项,其中一等奖最多5项,二等奖最多10项。当申报项目的水平达不到奖励等级或申报项目不足时,可以空缺。
第七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基本标准:
一等奖: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达到或接近,创造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创造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明显。
三等奖: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或理论水平居,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航空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
对科学普及项目及软科学研究项目还须衡量其普及或应用的广泛程度和社会效益。一等奖成果应得到广泛普及或应用,二等奖成果应在很大范围普及或应用,三等奖成果应在较大范围普及或应用。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设立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评定获奖项目及其等级;
(二)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做出裁决;
(三)研究处理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常任委员和应届专业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评委成员原则上从我会高级会员以上专家中产生。每次中国航空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前,根据申报项目的数量和专业,经学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推荐,组成专业评审组,参加评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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