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社会中的纠纷与纠纷观论文.doc论法治社会中的纠纷与纠纷观论文
摘要:“纠纷”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行为主体之间,基于现实生活中真实的利害关系所发生的公开对立,以及对平息这种对立的意思表示状态。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应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还原纠纷本来的品质——纠纷的两面性,在此我们将其称为“辩证纠纷观”。
关键词:纠纷; 民间纠纷; 罪恶纠纷观; 辩证纠纷观
一、多维视野下的“纠纷”
在我们的生活中,冲突时时相伴。当冲突潜伏于心的时候,谓之为矛盾;而当它诉求于解决时,就成为了纠纷。)在其名著《社会学》中,专列了题为“抗争”的一章,对纠纷作了评价,认为“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它具有的收敛方向和扩散方向不可分离地相互渗透和相互作用。纠纷本来就是对双方当事人极力相互分散的分极化行为的匡正运动,即使双方意欲否定对方,然而,这种否定也是到达统一的方法”。因此,在某种意义上,纠纷不一定会成为社会的消极因素,反而可能是构成社会统一体所不可缺乏的积极要素。稍晚些时候出现的科塞和罗斯,也都肯定纠纷具有的积极机能,.freelan)在实证调查基础上,综合其他人类学者的研究资料进行分析,最后得出了“反目之中有和平”的结论。在其调查的社会中,各种各样的大小组织分别基于血缘关系或地缘关系而组成,人们处于“在一个组织中是友人,在别的组织则是敌人”的复杂社会关系之中,而纠纷就在这样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发生,并以“公然争论”的方式解决,从而催生了仲裁制度。10
理论研究的突破确实让我们豁然开朗:也许纠纷常常会表现为恶,但纠纷与罪恶之间是绝对不能划等号的。身处现代社会的我们应以一种科学的态度,还原纠纷本来的品质——纠纷的两面性,在此我们将其称为“辩证纠纷观”。首先,我们需要坦然面对纠纷对于既有秩序破坏的事实。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源自利益上的冲突。而这种利益上的冲突,又是由于社会资源的相对短缺与人类欲望无限膨胀的矛盾所引起的。因此,纠纷是社会进程中的一种无法避免的现象。它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待决状态时,会导致纠纷所涉及的财产无法参与社会流转,出现财富流转困难状况。同时,会引起人们不安、焦虑和惶恐的情绪。如果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可能危害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所谓的“蝴蝶效应”。(注:“蝴蝶效应”在社会学指的是:一个坏的微小的机制,如果不加以及时地引导、调节,会给社会带来非常大的危害,戏称为“龙卷风”或“风暴
”;一个好的微小的机制,只要正确指引,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会产生轰动效应,或称为“革命”。)其次,纠纷可以暴露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实现制度的创新和法治的更新。现实生活中,不少纠纷的产生,源于现有制度设计、运作中的问题。最为典型的事例就是,“1850年左右,美国商业的增长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极大的压力,当时面对这种压力,美国并没有采取单纯扩大法院规模的方法,而是双管齐下,一方面截流,限制法院审判的数量,通过提高诉讼费和通过法院规则,阻碍当事人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减少诉讼请求;另一方面, 发展院外的解决纠纷机制,如调解、鼓励和解和妥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时期美国法院的功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11可以说,人类正是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自身的制度和环境的。最后,从法律实践看,纠纷是在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归属不明确等情况下发生的,因此,纠纷的解决就具有了匡复正义的作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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