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之间是不能结婚的,这里的亲属关系是个广义的关系,甚至包括了继女, 继父和继女之间原本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可自夫妻结婚后,继女与继父就有了伦理秩序,这样的辈分是不能随便僭越的。法律做这样规定不仅是为了规避同姓而婚,也是为了伦常有序。总之,只要是具有亲属关系,无论远近,都是不允许结婚的,否则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3. 与亲属妻妾不婚如果与有服属关系的亲属的妻妾结婚,法律也是不允许结婚的。如果丈夫的
妻子或者妾与男方家族的男性发生了男女之事,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这是违背了宗法伦理,不管是发生的女性,还是男性,都被处以极刑。就算女性的丈夫已经去世已久,按照国法族规仍然规定不允许女性和男方夫家亲属结婚。这样的目的仍然是为了维系伦理有序。
4. 居丧不婚古的时候如果父母或者丈夫过世,三年之内是男性是不不可以娶媳妇,女性
是不可以嫁老公的。如果违背这样的规定,将会受到徒三年的处分,并且终止婚姻关系的存续。古人认为父母去世,是人世间最为悲伤的事情,应该忧伤一辈子。如果在三年之内,男有娶,女有嫁,是被认为只顾自己的享乐而忘记父母在世时对自己的恩情,是一种不孝的体现。要是有人胆敢在父母去世事举办婚嫁,会被人认为没有孝心之人。而且最重要的是这与以孝治国的理念是相冲突的。所以唐律认为父母的过逝是伤心欲绝的,要终身忧戚。孔子也认为即使丧失结束后,也不能马上举行结婚仪式,否则有关人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君主丧而不婚是父母丧不婚的延伸,因为君主身为天之子,是天下百姓的家长,他属于每个人,是每个人的长辈,臣民都要非常尊重他,因此法律规定在天子驾崩时,全国百姓都不可以举办婚礼,以此来表达内心的哀悼,否则按大不敬处罚。
此外如果要是家长被囚禁监狱期间,也不得举行婚礼。总之,当遇上长辈遇有不幸,或病或死或囚的时候,家里均不得完婚,这也古代孝道文化的影响,也是为了维系家族成员团结和凝聚力。除非被囚长辈同意,才可以免责。
(三)古代婚姻的解除制度
1. “七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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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制度就是“不顺父母,为去离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
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不可与其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盗窃,为其反义也”⑦。女方嫁进男方家庭后,如果违反了“七出”的任意一条规定,男方就有权利终止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这里面,除了盗窃之外,其余六条都是和家族关系有关。
“不顺父母”古人认为嫁进男方家庭的妇女应该孝顺公婆,把公婆当做自己亲生父母看
待,事事要顺着公婆,不违背公婆的意思,只有这样家人之间才可以和谐相处, 这样才能配得上丈夫,丈夫与妻子之间才会做到相敬如宾,白头偕老,唯此家族才有可能兴旺发达,要是作为妻子的连这个都不能做到,就枉为人妻,就违背了这作为妻子的最基本的妇德,无论她有多大的才能,多大的贤惠,多么能干,都不能与丈夫相配。既然妻不能“齐”,则就与丈夫不能相配,如此的婚姻也不应该继续保持。因此在《左传·襄公二年》说:“礼无所逆,归,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⑧。
在历史上,因“不顺父母”而被逐出夫家的实例很多,例如在《后汉书·鲍永传》有记载鲍永对自己的后母很孝顺,妻子仅仅因为在后母面前叱骂狗,就将妻子休弃⑨。一般来讲,父母对婚姻的缔结拥有绝对的主婚权,婚姻的缔结在于父母之命,不曾考虑子的意志,等到解除婚姻时,仍以父母之命为主,无须考虑子的意志。
“无子,为其绝世也”中国古代婚姻的目的是为了祭奠祖先和繁衍后代。若果没有子孙就不能祭奠
祖先了,这是不孝。可见婚后没有生育儿子,导致丈夫家绝种,也是离婚的充分条件。
当然不是任何时候只要无子就可以出妻,对于出妻时候妻子的年龄也是有限制的,弱势妻子已经年满五十岁,丈夫就不能以无子而绝世出妻。这样的规定限制了夫家休妻权利,为妻子在年老后的生活提供必要的支持。因为在一般家庭到了五十以不会再想和妻子离婚。
⑦(清)王聘珍:《大戴礼记解诂》,中华书局 1998 年版,第 53 页。
⑧张宗友:《国学经典丛书:左传》,中州古籍出版社 2007 年,第 76 页。
⑨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 2007 年第 1 版,第 9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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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在丈夫可以纳妾的情况下,无子与离婚的矛盾就没有了那么严重。因此尽管妻子没有生育子嗣,但是通过妾的小孩过继给妻子的方式照样可以让妻子不被出。法律里就规定,如果妻子在年满五十岁以上,还是没有生育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妾生下的小孩为长,拥有继承权。妾的小孩可以成为妻的小孩, 因此法律通融了妻子自己没有小孩的情况。当然要是妒不让夫婿纳妾,这就是无法容忍的。如果丈夫纳妾之后仍无子嗣,丈夫再不能以妻子无子为理由而出妻, 因为这明显是丈夫自己的问题而不能生育,让妻子来承担无子嗣的后果,对妻子太不公平。
当然,无子同时满足三不去之一,也不可以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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