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
盐纪发[2017] 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委局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
为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及党内其他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印发《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报告制度”)。凡《报告制度》明确的所有适用对象,按要求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区)纪委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委局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各自负责本部门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各部门(单位)以及委局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须于3月?日之前,通过纪委内网或以刻录光盘的方式,向市纪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报送《报告制度》明确的所有适用对象的个人有关信息。
(市、区)纪委、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和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以及委局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汇总上报前,要对干部信息进行审核,做到基础信息内容完整全面、真实有效。
。纸质表格需报告人和深浅人签名,电子表格和填表说明可在“盐城镜鉴网”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徐玮;
联系电话:0515-86661718;
内网信箱:YCZZB@;
附件:
《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盐城市监察局
2017年月日
盐城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纪检监察干部廉洁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范围
市纪委委员;市纪委机关各部室,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各县(市、区)所有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含纪委委员);市各直属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
二、报告事项
具体报告事项详见附件《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三、报告分类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分初始报告、年度报告二种形式。
初始报告。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在本制度出台30日内,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新进纪检监察系统的干部要在调进30日内填报《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年度报告。报告人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填写《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集中报告上一年度已报事项中发生变动的事项。所列事项
无变动的,实行零报告。
四、报告程序
报告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均须向市纪委报告,各县(市、区)纪检监察干部还须同步报县(市、区)纪委。
市纪委机关各部、室人员(含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不含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市委巡察办、市优化办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含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市纪委组织部。报送时须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各县(市、区)纪委班子成员(含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经县(市、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纪委组织部。县(市、区)其他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由县(市、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统一受理后,将电子文档报送市纪委组织部。
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报告有关事项内容应当严格保密,并安排专人受理、保管,不得私自查阅。组织上认定可以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分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抽查核实时, 市纪委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
查询,与纪检监察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逐项比对,对抽查核实结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随机抽查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按5%比例抽查纪检监察干部报告材料。市纪委在随机抽查时,按照市纪委机关人员,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县(市、区)纪委班子成员三类分级依次排序编号后,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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