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逃逸”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日益递增。于此同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严重的马路杀手。尤其近段以来,杭州“”胡斌飙车案、杭州“”魏志刚交通肇事案、演员周杰交通肇事案的发生,唤起了法律界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别关注。而何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法律界历来有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做粗浅的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何为“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一是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2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二是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4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认定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反之,如果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驾驶车辆继续行驶离开事故现场的,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二、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现实中,当事人在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仍然离开事故现场的,可能基于多种原因:如害怕遭到受害人的同伴、亲友或围观者的殴打而逃离现场。驾驶车辆护送受害人去医院进行抢救治疗而离开现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等。很显然,只有那些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判断当事人逃离现场是不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似乎有难度。对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甄别:如当事人因害怕挨打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在逃离事故现场的途中或逃离事故现场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承认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准备立即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或已直接赶到公安机关等候处理的,即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又如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边把受害人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一边打电话报警明确表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的,也不能认定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相反,逃离事故现场后不立即打电话报警,或虽立即打电话报了警但没有特殊理由不积极主动赶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即应认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事故现场”。另外,需要特别提出的是,这里的逃避法律追究应理解为肇事者本人为逃避刑事法律追究在逃离事故现场后不积极主动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实中,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肇事者本人逃离了事故现场,然后其家人去到公安机关表示愿意进行民事赔偿的情况。对此,笔者认为,因肇事者本人惧怕受到刑事追究而不主动到案,尽管其家人积极到案并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仍应将肇事者本人认定为为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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