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200/200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
施工升降机租赁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利益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出租方: 邢台中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施工地点:
工程名称:
租赁物与数量及名称:SC200/200施工升降机,数量台。
租赁物高度: 米/台。
租赁费的确定及租赁期限
进出场费元/台。租赁费每月元/台(此租赁价格不含税金,乙方如需发票需另付甲方总款项10%的费用),不足一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个月,少于个月乙方付个月租赁费。
租赁费计算及支付方式
进出场费在电梯进场后一次性付清。
施工升降机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后,根据乙方签字的开工单开始计费,至设备归还甲方之日(根据双方签字的退场清单为准)止。
租赁费按每三个月支付一次,逾期未付,甲方有权停止设备使用并加收总欠款每日5%的滞纳金,必要时出租方有权将设备迁出场地,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止,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
租赁期间如遇恶劣天气,四级风以上、下雨天和乙方停工等不能使用的情况,租赁费照付。
运输装卸和收发验质
甲方负责进出场运输及安装拆卸。
租赁设备管理与维修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甲方进行维修,维修停工时间不超过每月5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故障,甲方可提供有偿维修服务。
由于设备需要保养、维修,出租方每月进行一次大的维修、保养,本地时间控制在每次不超过8小时,外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保证承租方正常施工。
双方的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运行良好,安全装置齐全的施工升降机。
因冬季无法施工,甲方给予乙方停工,此期间甲方不收租赁费。停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乙方负责施工升降机进入场地的电路、电源及设备基础制作,并保证符合施工升降机的技术要求(甲方提供安装基础图)。
甲方负责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及安装后的调试,并负责组织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升降机的验收工作,请乙方配合验收工作。
设备到施工现场后,甲方负责日常检修及保养、注油;因设备磨损老化,需要更换配件的由甲方负责。
乙方不能将设备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作为财产抵押,也不能进行改制或损坏租赁物。否则乙方对改制损坏部分按原值赔偿。
乙方不得擅自增减或更改该设备的任何部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对操作维修人员进行技术教育;乙方负责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使用人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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