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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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各位领导、同志们汇报---律师眼中的民法总则
作为开篇之作,《民法总则》在民法典中起到统领性作用,其颁布广受关注。该法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且将与《民法通则》并行一段时间。二者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我们从亮点纷呈的《民法总则》中选取了若干亮点,进行对应落地,形成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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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习惯”成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对《民法通则》第六条作了修订,该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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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交易习惯”
“习惯”的定义尚有待后续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不过,民事活动中的“习惯”在多数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交易习惯”。“交易习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中已有阐释:“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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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建议:交易习惯要留轨迹
钱款支付:少用现金,多用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转帐。因为可查索。
货物交付:通过第三方。或有第三方在场。
保留轨迹,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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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基本原则新增“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条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中,既是对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对“环境保护”领域相关立法的呼应,同时也为裁判者提供了一条明确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有利于节约资源”这一要求,更是对裁判理念的有益指引。在具体法律规则缺位时,基本原则在裁判中的作用即凸显出来,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案件并非个例。“绿色原则”被写入《民法总则》之后,亦可能被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中,值得引起各位先生、女士的关注。
“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可能成为法庭上有力的理据和谈判桌上的新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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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建议
绿色诉讼中的民众诉权和民众禁令,主张利用个人的积极性来保护公共利益。涉及公益的诉讼。“有利于节约资源”与“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将是诉点。
绿色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起诉状(提起公益诉讼用)等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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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儿利益的保护力度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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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儿的遗产继承
我国《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的内容并非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在此前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中,就有此类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尽管并非是初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该条的规定仍有重大意义。作为民法总则中的明确规定,该条不仅保护胎儿在遗产继承中的利益,同时还将保护的触角伸向了胎儿“接受赠与”等其他民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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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决方案。
一个孩子,是不是父母的遗产都归他或她继承。答案是不一定。?继承顺序,大白话就是长辈的死亡前后。落地建议:立遗嘱。
胎儿如何遗产继承?遗嘱和法定。
?何为胎儿娩出为死体,是呼吸说、还是脑死亡说、哭与不哭?。落地建议:医学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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