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
示
范
文
本
邵阳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六项制度示范文本说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05年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二、邵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旨在为邵阳市社会团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制度时,在遵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修改补充。
四、“( )”内文字为可选择内容,“〖〗”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邵阳市社会团体民主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各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重大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本会须经理事会民主决策的事项。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的增补、撤换或罢免;
本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固定资产( 元以上)的添置及处理,大额资金( 元以上)支出;
本会内设机构、岗位的设定和调整;
涉及本会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专门工作机构的建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提名同意后方可聘用,并向理事会报告聘用情况。
第六条民主决策会议秘书处在会前通知,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决策事项须由与会人员三分之二通过才能生效。
第七条本会理事会成员和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本会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重大考察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八条为发展本会事业,开立课题研究或开办实体等项目,事先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调查研究,写出专题报告,报请理事会审批。开办经济实体的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邵阳市社会团体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和《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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