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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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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论文.doc债权人拒绝受领权探析论文
.. 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其所提供的履行如果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这便是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我国合同法对于提前履行(第七十一条)、部分履行(第七十二条)、超量履行(第一百六十二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四十八条)等情形,明确肯定了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但对于拒绝受领权的内涵、性质、行使、效力等基本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挖掘;这些基本问题的澄清,也会有助于对合同解除权、退货等法律问题的理解。
一、受领的内涵: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
受领..,可有不同的理解,对此应当注意区别。首先,受领可以指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事实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这是普通意义上的理解。比如,债务人送货上门,债权人将货物收下。其次,从法律上讲,受领应当是特指认可债务人所提供的履行符合要求,因而可以发生清偿的法律后果,使债务人的债务最终归于消灭。为了区分这两种受领,前者可以称为事实上的受领,后者则可以称为法律上的受领。
事实上的受领与法律上的受领,并非意味着债权人方面有两次受领,而是指仅有一个受领的实然状态(事实),这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其是否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则需要具体分析(对事实的法律评价)。符合债务本旨,发生受领的法律效果场合,该受领进展为法律上的受领,否则,便只停留于事实上的受领阶段。
事实上的受领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所要追求的目的。这种转化需要经过债权人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比如购书一册,后经发现新书缺页,买书人主张退换,便是事实上的受领尚未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的表现。
二、拒绝受领权的性质
拒绝受领权,以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受领为前提,故不需要债权人受领场合,比如约定不于深夜弹奏钢琴场合,并不发生拒绝受领权问题。
拒绝受领权,并非一项独立的“实质性的权利”,而是附属于债权的“技术性的权利”,是随着债权的发生而发生,只不过在通常情形下并不表现出来,仅于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时,拒绝受领权才凸显出来。拒绝受领权的目的是保障债权目的的圆满实现,因而,拒绝受领权本身不能单独地作为转让的标的,只是随债权的转让而当然地转让。
拒绝受领权,本身尚不足以使既有的法律关系变更或者消灭,只不过是使债务人的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处于停顿状态,因而,不属于形成权。笔者以为,拒绝受领权可以被认定为一种抗辩权,归入抗辩权中的一时的抗辩权。
三、拒绝受领权的行使
事实上的受领只有转化为法律上的受领,才真正达到受领的目的;相应地,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则是否定这种转化的权利。拒绝受领权的行使,对于债务人的影响重大,需规范其界限。
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以明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拒绝受领,对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影响重大,不容含糊,沉默并不是拒绝,只有明确地向债务人表示拒绝接收,才可作为拒绝受领。债权人如果没有行使拒绝受领权,原则上在诉讼中法院不能依职权代为主张。
通常来说,债权人的拒绝受领权是在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行使的,但是否债务人提供的履行稍有不合,债权人便可以行使拒绝受领权呢?这便涉及到拒绝受领权的行使要件问题,同时也是该权利的界限问题。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并非债务人提供的履行稍有不合便可以由债权人行使拒绝受领权,而是作出了一些限定: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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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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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