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如何参与环评new.doc公众如何参与环评?
2012-7-20 17:01:02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12年07月18日
近年来,因项目建设引发的环境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对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知情权,以及相关项目规划建设中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广泛关注。为此,继上期应知版对公众环境知情权解读之后,本期主要关注公众参与环评,探寻我国法律法规有哪些措施规定,保障公众切实参与相关决策过程,从而使民意得到表达和考虑。
公众参与有什么规定?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评的建设项目和规划作出了具体规定。
建设项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机关,在组织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可以参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有哪些形式?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哪些项目需要举行听证会?
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项目主要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应当组织听证的;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办法》还规定,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或者其他污染,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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