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银行法律处置措施完善研究
摘要:完整的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包括www .ddd tt. com市场准入监管、进入市场后的持续性监管以及针对出现的处置措施。本文作者着重指出了我国目前有关问题银行法律处置措施和破产清算制度方面题与不足,并就如何加以改进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问题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破产清算
我国目前处置问题银行法律由下述具体制度构成:早期介入制度、接管制度、重组制度、停业整顿制度、撤销制度(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制度。但上述制度均存在一定,以下详述之,并就如何改进提出笔者的建议。
一、接管制度和早期介入制度方面题
首先是法律规定的接管标准不尽合理。《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和《银行业监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实行接管。这种立法方式固然能够SSBBww给予监管机关根据所面临的实际8ttt8情况8 tt t 8. com而相机处置的自由裁量权,但由于. com缺乏较为明确的标准, dd tT. com监管者不能公平对待被监管的银行机构, dd tT. com监管者过度乐观而迟迟未能采取有力的监管措施。实际8ttt8也表明,银行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行动往往 t8. com不是太早,而是8ttt8太晚。而拖延与犹豫不决是监管者在处理8tTt8问题银行时的大忌,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矫正往往 t8. com可能的系统风险。因此. com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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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改变了立法规定,这其中以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FDICIA第38节所确立的“立即纠正行动”(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pca制度又被称为“结构性早期干预与解决8t t t 8. c o m措施”Structured Early Intervention and Resolution/SEIR)为代表,即监管机构根据银行资本充足率等的不同情况8 tt t 8. com,将银行分成五档,的银行,资本充足银行,资本不足银行,资本明显不足银行,资本严重不足银行,并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从而为监管机关采取监管行动设置了明确的标准。其中某家银行若被列入资本严重不足一档,则在不迟于90天内,监管机构必须ssbbww. c om向该银行派出接管官员接管该银行。有学者提出SEIR制度过度依赖资本充足率的计量。而要准确地测度一家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且虽然资本充足率是审慎监管措施的一个重要w.,但引发银行倒闭的原因不仅限于资本不足,其他诸如低劣的银行管理、银行面临的欺诈以及宏观经济发生不利8 tT
的突变等也可能问题。但SEIR制度仍有积极的一面。这一制度意味着监管机关须更频繁地对被监管对象实施检查,这样可能问题,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也促使被监管的银行必须ssbbww. c om经常注意本身的资本充足率。此外,它还使监管机关的监管行为建立在公平、公开、有据可循的客观基础上。因此. com比较合理的立法应当既不是授予监管机关在采取监管行动时以完全8 t tt8. com的自由裁量权,也不是将监管行动完全8 t tt8. com建立在诸如SEIR的基础上,而应当是兼顾两者,既授予监管机关一定量权,同时ssbbww. com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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