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何** 男 1947年*月*日生汉族
住址:安徽省***
被告:韩** 男 1963年*月*日生汉族
住址:安徽省***
被告:中安***
公司住址:***
请求事项:
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财产损失合计*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二十时二十三分,韩某某驾驶皖*号轿车由*方往*方向行驶,行至*线8路段,遇何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左转弯驶入*线后,两车发生对向碰撞,造成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交通事故。
何某某经某某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终结。某某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确认韩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经安徽*司法鉴定所鉴定十级伤残,需休息180天,营养60天,护理60天。另查被告
韩某某所有的车在中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至今原告的损失未得到补偿,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望人民法院给予处理!
呈:某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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