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施工现场应建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并配备消防安全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
第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建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4米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应保证通畅。
第五条 施工现场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
第六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及水泵,保证每座单体建筑都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管道,并在管道通过的每一层设置水带接口,并配置足够的水带、水枪。
第七条 24米以上或八层以上建筑临时消防给水管道须配置加压设备,消防立管管径应为65mm的镀锌钢管,并保证消防给水管道的流量、压力符合建筑设计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位置应能保证消防车辆靠近,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
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在每座单体建筑作业面及存在火灾危险的场所(住宿、食堂、易燃、可燃物品堆放处、动火作业处、保安室)设置一定数量的移动灭火设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制定用火(动火审批)、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有文字记录。施工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焊接、切割)的人员应持证上岗,且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在动火作业周边采取适当防火安全隔离措施,与可燃物、可燃结构保持安全距离或者采用阻燃材料进行隔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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