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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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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
、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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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