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到期债务支付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在不影响本行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本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三条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本行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在各个业务环节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本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本行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相一致,并与本行的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需适当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关性,并协调流动性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六条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承受度、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重要的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架构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批准本行流动性风险应急方案;
(八)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能,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度,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可承受流动性风险水平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日常监察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定期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以评估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的合理性;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具体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并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本行需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度,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度应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本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二条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具有持续性和前瞻性,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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