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维护机关干部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机关实际,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对象进行优待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优待和奖励的对象
机关按规定自愿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
二、优待措施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
(二)提高退休工资:机关干部退休后,按国家规定给予每月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费比例的奖励。
(三)假期优待措施
1、男女双方系初婚,男方在25周岁以上、女方在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增加婚假12天。
2、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或者实行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
3、产假期间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30天,丈夫休护理假10天。
4、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如遇特殊情况,由医师决定。
三、奖励措施
(一)入园、入学帮助:对机关干部职工独生子女入园、入学有困难的,可以由机关予以协调解决。
(二)节日慰问:每年“六一”儿童节期间,领导看望慰问机关干部职工未满十四周岁的独生子女。
(三)物质奖励: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审查属实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费用,在机关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四、违规处罚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父母优待。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补助(报销)必须全部退还(或从该职工工资中扣回)。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放弃再生育,领取奖励费后再生育或再收养子女的,收回原支付的奖金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交纳奖金所孳生利息。属于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
还应按《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