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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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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优待奖励办法
一、晚婚晚育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二、一般婚假、产假规定
正常婚假为3天,正常产假为9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胎生育多一胎增加15天。
三、晚婚晚育的优待奖励
,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
、生育和哺乳期间的劳动保护、保健工作和生育待遇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晚育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等假期应当按照全勤对待,并不得影响提薪和晋级。
四、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的优待奖励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在其退休(职)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安排就业、组织劳务输出时,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3)其独生子女优先入托、入园、入学、就医,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免费。(4)对贫困的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发放或者适量增加社会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5)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优待与奖励:(1)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免去夫妻双方两年本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3)申请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当给予优先审批。(4)其独生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高中升职业学校时总分增加20分;对于困难家庭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两免一补”,高中(中专)阶段每名学生每年补助800元(1000元),大学(大专)期间一次性补助8000元(6000元);在考录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最终成绩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5)优先安排夫妻双方或者其子女在乡(镇)、村企业中就业。(6)为夫妻双方一次性办理不低于600元养老储蓄。(7)对贫困家庭,优先发放扶贫贷款,落实帮扶资金,安排扶贫项目和技术培训。(8)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扶助条件,按人年均72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9)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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