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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保险法司法解释三.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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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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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34条第一款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
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被保险人同意
逆向选择。02年修订的保险法,此处同意为书面同意,09年修订时改为同意。但实务中认定标准仍然不统一,因此司法解释三采取了更宽泛的认定,使其在实务中更具操作性。
司法解释三第1条:
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一、同意的时间
二、同意的方式
三、同意的撤销
司法解释三第2条: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

实践中,一般通知代理人。
四、同意的审查
五、未成年人死亡险
单某与某寿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单某自2002年3月进入某寿险公司担任保险代理人,双方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2002年9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单某作为寿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先后与郑某、王某(两人为夫妻关系)签订了8份保险合同。该8份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为郑某、王某的儿子郑丙和女儿郑乙。截至发生退保纠纷时,郑某、王某累计交纳保费516391元,已领取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2008年10月,单某书面告知保险公司,郑某、王某在投保时并未让儿子、女儿知道,现王某生病住院,急需医药费,故要求退保。同年12月,郑丙、郑乙共同向保险公司作出声明,表示涉案保单上并非其亲笔签名,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已缴保费。保险公司在核实确认涉案保单非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后,于2009年2月1日与郑某、王某、郑乙协商订立了《解约申明》,解约金为460848元(已缴保费516391元-生存金及红利35543元-郑某、王某自愿承担20000元)。基于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投保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退保)。
根据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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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