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研究
-----兼论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完善
张华贵张华贵,女,(1961—)四川宜宾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婚姻继承法的教学与研究。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 400031)
摘要: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即产生权利义务后果。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体现了国家对亲属关系的态度,对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赋予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各国法律中都有体现,但在不同的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又有所不同。亲属关系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这完全取决于各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说来,在亲属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相应的效力。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具有不同特色。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亲属关系的效力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法律效力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关键词: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比较评析完善建议
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对社会的影响极大,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亲属关系一经法律的调整就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就是亲属的法律效力。赋予亲属关系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保护婚姻家庭,保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利益,处理因亲属关系而发生的各种法律问题,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亲属法、继承法、民法、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上都有关于亲属效力的规定,各国的规定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又各具特色。本文拟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亲属关系的效力与我国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进行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亲属关系的效力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和设想。
亲属法上的效力比较
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
什么样的亲属范围不得结婚,在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无一例外地对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作有规定。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为古今中外结婚立法的通例,主要是基于自然选择规律的作用、遗传学与优生学的原理及伦理道德观念的要求。大陆法系各国都对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作有规定,这是共同之处,但是在禁止结婚亲属范围的具体规定上却有一定的差别。
法国民法规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主要包括: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特定的旁系姻亲(包括叔伯母与侄子以及舅母与外甥等)。法律对禁止结婚的有关条件规定了免除条款,免除的理由必须是基于“特别重大原因”,免除权由共和国总统行使,免除的情形只能是以下情形:原有婚姻关系人死亡的直系姻亲、三亲等旁系血亲、旁系姻亲。[1] [7][13][15] [21] [26][29] [36]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 71 71 66 204 208 358 247 138 141 146
1] 德国民法明确规定直系亲属之间以及全血缘和半血缘的兄弟姐妹之间不得结婚,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直系亲属、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子女之间也不得结婚。养兄弟姐妹之间如得到家庭法院的许可,可以结婚。[2][8][16][22] [30]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 001. 4. 303 311 376 306 457~459 536
2]意大利民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是:直系血亲、三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姻亲(即使在产生姻亲关系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关系被解除、婚姻的民法效力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禁止结婚);二亲等旁系姻亲以及婶、伯母与侄子、舅母与外甥、姨父与外甥女等三亲等旁姻亲;因收养而形成的直系血亲、直系姻亲、以及养兄弟姐妹。对姻亲间的结婚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3][9][14] [17][23] [31][37] [42]
费安玲、丁玫译《意大利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 36 51 123 44 163 165 154 100 118 121
3] 瑞士民法规定直系亲属间,全血缘或者半血缘的兄弟姐妹间,以及伯、叔、舅、姨夫、姑父与侄女、甥女间,伯母、叔母、舅母、姑、姨与侄、甥间,不问是婚姻还是因收养而构成亲属的,不准结婚;在姻亲和拟制血亲中,岳母与女婿间、公公与儿媳间、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间,不问其建立亲属关系的婚姻是否已经被宣告无效,或因死亡、离婚已被解除的,也不得结婚。法律还规定特许制度,符合一定的条件,可允许三亲等以内旁系养亲之间结婚。[4] [10][18][24] [27] [32][38] [40]
殷生根、[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 31 44 77 37 127~128 137 129 104 84
4] 日本民法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亲等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直系姻亲间不得结婚,还规定养子女及其配偶、养子女的直系卑亲属及其配偶,与养父母及其直系尊亲属间,即使在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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