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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规划》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丽江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新团片区)的城市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市域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城市规划区内应按照经批准的城市分区详细规划实施土地供应。
各项规划应采用国家统一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4-2020)》所明确的坐标系统。
第四条丽江城市规划区范围根据经批准的丽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五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分区按本规定表2-1的规定执行。
凡表2-1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认可的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第八条中心城区用地性质以旅游服务业、居住、金融、商务办公、商贸等为主,大研古城片区、束河、白沙用地性质以特色居住、旅游服务业、旅游基础设施配套等为主。按法定规划调整与古城不协调的工厂、仓库用地,增加配套设施用地,大研中心城区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及仓库等设施。
第九条世界文化遗产大研古城、束河、白沙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内,确需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相关保护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划要求,在其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单位、建筑保护单位相协调,满足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项目应以规划道路红线宽12米或12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整体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建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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