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计算机信息网络
国际联网单位
安
全
责
任
书
巢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监制
二○○五年九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我单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在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时将本单位互联网地址范围、网络拓扑结构和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巢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二、本单位落实专门部门、人员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
(四)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五)对网站中的互动式栏目做到24小时监控,并在发布前进行审核,对其中含有有害信息的来源地址要及时查清上报巢湖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监察支队;
(六)提供电子邮件、短消息的接入单位和信息服务单位,落实电子邮件过滤和短信息过滤措施。
三、应当记录拨号接入用户的电话主叫号码,且保存三个月以上,对宽带和专线接入用户,应当记录其详细注册信息;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四、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三个月以上,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主机托管、虚拟主机和网页维护等服务的单位应当和用户在订立的合同中依法明确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责任。
六、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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