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等级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软卧、软座)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事业单位中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管理人员、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卧、硬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赞(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省级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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