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单位,执行驻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驻济省直单位工作人员暂时离开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到外地办理公务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要严肃财经纪律,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其中设有一、二等软座的,符合乘坐软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一等软座,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可乘二等软座。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按规定等级购买火车硬、软卧铺票。其中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的,可购软卧票。 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硬、软卧规定而改乘硬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本人实际乘坐火车软座票价的40%计发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赞(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为:副省级每人每天6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300元,。“其余人员”如果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住宿费可在每天30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标准内凭据报销的办法,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省外50。出差人员回单位报销时,须凭出差期间开具的合法餐饮票据,在标准内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10元、省外2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安排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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