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附件一: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总则
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决议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股东大会是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它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通知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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