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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工作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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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就业工作服务指南
(一)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办理
1、服务对象及标准
具有城镇户籍,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5周岁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按当年全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2、服务流程图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银行卡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到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申报社保补贴
相关材料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区就业局。
区就业局对相关手续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就业局。
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相关手续,并书面告知需补充材料或退回原因。
市就业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予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资金拨付到市就业局。
市就业局将社保补贴资金拨付银行打卡并发放给灵活就业人员。
(二)市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1、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失业人员:
(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
(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失业人员;
(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
(5)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失业人员;
(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转军人没有实现就业的人员;
(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2、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及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从各类学校毕(肄)业人员持户口、毕(肄)业证书;(2)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3)个体工商户业主、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业主因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持户口、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废业证明;(4)灵活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户口和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持户口、承包土地被征用证明;(6)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持户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安置证明;(7)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持户口、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8)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失业后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常住地社区出具的失业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半年以上暂住证。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为手续齐全者填写《就业失业登记人员登记表》,同时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
申报材料不全即时告知本人
区就业局对经审核合格者,打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由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将《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给本人。

(三)市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办理
1、服务对象
已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2、办理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3、办理时间及程序
持证人员应在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户口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办理,经社区初审,县(市)、区就业局进行年检审核。
4、服务承诺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和信息上报,区就业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年检审核。
咨询电话:
前进区就业局:8635145 向阳区就业局:8289234
东风区就业局:8391607 郊区就业局:8563577
5、服务流程图
年检人员于每年3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属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办理证件年检。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将持证人员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登记并录入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区就业局审核。
区就业局年检审核后,由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发给申请年检人员。
(四)市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丢失补办
1、服务对象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后,出现证件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2、办理材料
(1)证件丢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3、办理程序
(1)证件丢失人员在本市《佳木斯日报》或《三江晚报》刊登证件丢失声明。
(2)证件丢失人员持证件丢失声明到原发证机构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提交补办手续。
(3)经社区上报,区就业局审核后,打印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4、服务承诺
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站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补发证件相关材料上报,区就业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审核合格者补发新证。
咨询电话:
前进区就业局: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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