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鼓励出口和出口管制
第一节鼓励出口
第二节自由经济区
第三节出口管制
第一节鼓励出口
一、利用价值手段促进出口的措施
(一)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1、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商品的竞争能力,对本国出口商或国外的进口商、进口方银行提供的优惠贷款。
(1)出口信贷按时间长短可分为:
①短期信贷(short-term credit)。通常指180天以内的信贷,有的国家规定信贷期限为一年,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器设备的出口。
②中期信贷(medium-term credit)。通常指为期1~5年,用于中型机器设备的出口。
③长期信贷(long-term credit)。通常是5~10年,甚至更长时期的信贷,用于重型机器、成套设备的出口等。
(2)出口信贷按借贷关系可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①卖方信贷(suppler′s credit)
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的贷款。卖方信贷通常用于机器设备、船舶等的出口。进口厂商一般都要求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
②买方信贷(buyer′s credit)
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的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的银行提供的贷款。其附带条件就是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出口国的商品,因而起到促进商品出口的作用,这就是所谓的约束性贷款。
卖方信贷: 出口国银行→出口厂商
比如,中方银行直接贷款给中方企业,中方企业就可以用钱来组织生产和备货,同时,中方企业同意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分若干年付款。
买方信贷: 出口国银行→进口厂商或进口国银行
比如,中方企业要出口商品给非洲某国进口商,但进口商没钱,因此中方企业将钱贷给非洲的进口商或他的银行,用来支付中方企业的货款,还钱时,进口商直接还给中方银行。
一些国家设立专门银行来办理出口信贷业务,如中国进出口银行、法国的对外贸易银行、日本的输出入银行等。
(二)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system)
指国家为了扩大出口,对本国出口商或商业银行向国外进口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国外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给予补偿。如:英国的出口担保局、法国的外贸保险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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