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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血压的临床用药.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3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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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概述
国家卫计委在2016年7月26日公布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草拟了一个定义,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工作制度。
案例一
1998年 11月5日下午,原告张某(男,16岁,某高校学生),因违反被告某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在租住的房屋阳台上不慎将右小腿砸伤,同学将其送至被告某部队医院骨科门诊治疗。经查体和X线检查,诊断为右胫腓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跟骨骨折。
当晚7时,该院门诊给予手术复位、石膏固定。原告为此花医疗费360元。因原告无钱住院,被告也未安排其住院观察治疗,在被告值班医生向随行老师和同学口头交待注意事项后,原告被送回某高校校医院。
此后,校医院曾劝说原告及其监护人将原告送至首诊的被告某部队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原告及其监护人未同意,仍由校医院给予对症处理。
11月10日,原告父亲将原告转入某市职工医院,被诊断为右小腿骨折并坏死。
11月13日,该院为原告进行了右小腿中上段清创截肢术。
同年12月31日出院。
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首诊的被告某部队医院和某高校(某高校校医院系被告某高校下属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案例一
争论的焦点
首诊的被告某部队医院和被告某高校(下属校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原告所受到的医疗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第一次鉴定意见
1999年4月,原告申请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于1999年4月7日出具鉴定意见:①病人系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骨折后进行小腿石膏管型,出现骨筋膜高压综合征,导致肢体缺血坏死,截肢造成残废,系医源性;②首诊医院系部队医院,打上石膏后应留院观察24~28小时;石膏固定后又无详细医嘱记录,虽向老师和同学交待了注意事项,但他们缺乏医疗知识,无法观察;③医生经验不足,在局部肿胀、皮肤又有破损的情况下,行管型石膏固定欠妥。
结论为本案属于二级技术医疗事故。
再次鉴定意见
被告某部队医院不服,申请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技术委员会进行鉴定。该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意见认为①根据患者病史、症状、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右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腿骨骨折;右小腿高位截肢术后;②某部队医院对患者诊断正确,在伤后约一个多小时内对患者进行右小腿骨折手法复位、管型石膏固定,足趾外露,符合治疗原则和方法。管型石膏固定于后来出现骨筋膜室综合征并右小腿坏死无因果关系。接诊医生对患者、同学和老师口头交待了注意事项,但没有书面医嘱;③某高校医院拒绝患者住院,在患者入住医院后,对病史了解不详细,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不及时、不得力,尽管已认识到“万一出现下肢缺血、坏死、截肢等情况,我们将不负责任“,也未请外院会诊。
再次鉴定意见
从病情演变经过分析,患者发生骨筋膜高压综合征并右小腿坏死时期住在该院,其医疗过失与患者右小腿坏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④患者、陪同同学、老师及患者父亲在11月6日至9日病情变化的关键时期,没有认真观察病情变化和配合治疗,对某部队医院医生口头遗嘱重视不够,对耽误病情有一定影响,对造成原告右小腿坏死应负有一定责任。
结论为本案属于二级医疗技术事故(含有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法受法律保护,由于过失给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进行赔偿。被告某部队医院是原告伤后的首诊医院,按照国家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规定的急诊范围,骨折属于急诊;同时医院工作制度又规定,病情不宜出院的病人或家属要求出院者,医师应加以劝阻,如说服无效应报科主任批准,并由病员或其家属出具手续。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中要求,凡急诊抢救病人,不受划区医疗限制,医疗单位一律实行医院、科室、医师的急诊首诊负责制,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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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