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
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
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
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瑞旭技术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
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
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
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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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
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
管理。
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
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
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
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瑞旭技术GB501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
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七条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
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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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
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
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
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
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
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
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
艺,必须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
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
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装设紧
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新建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当分开设置,并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新建企业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瑞旭技术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的安全
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
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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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能力,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培训机
构组织的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
种作业操作证书。
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第十条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
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
体的企业,除符合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
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
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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