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草案征集公告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草案)》修改意见通知来源:发布时间:2011-10-1014:57阅读次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组织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草案)》。现就《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与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11月18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在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与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字样。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64463156。四、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63。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化工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与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数量标准》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三条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第四条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原则。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审批、颁发与管理。第二章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条件第六条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与布局;(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八类场所、设施、区域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要求。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要求。第七条企业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与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设计、制造与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由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与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新开发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工艺(以下简称化工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必须经过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四)新建企业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应当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距离;(五)新建企业生产装置与储存设施之间及其建(构)筑物之间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第八条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具备相对独立职能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管理需要,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2%(不足50人企业至少配备1人)。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参加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本条第一、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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