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编制水平,加快“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镇规划标准》和《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以及《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四川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应当遵守本办法。幸福美丽新村是指保留、整合及新建的各种规模的农村居民聚居点。
已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和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成果应当在村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通过,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后由镇(乡)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条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村民大会和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同意,镇(乡)人民政府可对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规模、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六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
第二章规划编制要求
第七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按照“业兴、家富、人和、村美”的基本要求,坚持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目的,以耕读文明为魂、村落民居为形、田园风光为韵,把幸福美丽新村建设成为记得住乡愁、留得住乡情的乐园。
第八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产业先行和产村相融,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民增收致富的特色产业,围绕产业发展,合理布局田网、水网、路网、电网,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九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庄现有格局,慎砍树、慎挖山、不填塘、少拆房,新建、改造、保护相结合,宜聚则聚、宜散则散、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保必保。注重传承历史文化、民俗文化和农耕文化,延续民居特色,体现农村情趣,不贪大求洋;注重保护历史遗存,实施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性修缮,保留并修复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巷空间;注重保留绿树林盘,保护古树名木,塑造“房前屋后、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田园风光,有效体现一村一景、一村一韵。
第十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土地,少占良田,合理有效利用闲置地。严格遵循“安全至上、质量第一”原则,建设用地应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行洪通道,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无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免沿过境道路展开布局。
第十一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以绿化、净化、美化、文化为追求。要以加强生态建设为重点推动绿化,以污水和垃圾处理为重点推进净化,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庭园整治为重点实现美化,以乡风文明为重点建设文化。
第十二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注重深入调查,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找准村民关注和迫切希望解决的问题以及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以问题导向,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第十三条编制幸福美丽新村规划要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
第三章规划编制内容
第十四条幸福美丽新村规划应包括村域发展规划、聚居点建设规划两个部分。
第十五条村域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发展与增收规划
综合评价村域发展条件,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产业发展方向,确定各类产业发展重点与空间布局;提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就业增收措施。
(二)村域聚居点布局规划
依据上位城乡规划,结合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域总人口;充分结合村民意愿,统筹规划布局村民聚居点;明确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合理确定聚居点的规模。
(三)村域基础设施规划
以改善村民对外出行条件为目的,确定对外公路、居民点主要联系路的走向与建设标准;统筹规划村域内给排水、电力电信、能源、水利、环卫等基础设施。
(四)村域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明确村域内“1+6”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设标准和空间配置。
第十六条聚居点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状用地分析
根据《城乡用地评定标准(CJJ132-2009)》,分析评定聚居点建设用地条件,明确洪灾、地震断裂带和地质灾害等的位置,确定可建设用地。
(二)现状建筑分析
对现状建筑的年代、质量、风貌及文化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明确保留、拆除建筑的位置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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