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乡村集体林地股份制经营章程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天保二期集体公益林的保护、培育和管理等工作,增强公益林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天保二期集体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村股东大会与股民、股民与股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事力的文件。
二、股东大会及职责
(一)、股东大会是本村集体山林股份制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拥有股份的各户户主参加。
(二)、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召集人。各村(组)董事会和监事会人数根据各村村民自行确定,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监事会成员应有各乡(镇)分管领导和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但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民通过方可有效。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及召集人可连任,需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民通过。
(三)、股东大会确定股民人数的增减。
(四)、股东大会有权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罢免。但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股民通过方可有效。
(五)、集体林的经营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由股东大会决定,交董事会执行。
三、股民确定
(一)、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确认, ***全村共计户口人,每人一股,以户为单位确定为股民。
(二)、股民人数一定*年不变。*年后,因出生、死亡等原因需调整股民人数的,由股东大会决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股民通过,可增减股民人数。
四、股权流转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股东公示,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除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外,还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流转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村(组)董事会的职责
(一)、受负责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研究制定集体林日常管理事务,组织召开股东大会。
(二)、准确掌握本村(组)集体与个人公益林位置、四至界线及面积,建立标牌,明确集体重点公益林基本状况,按相关任职条件聘用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区范围、面积以及管护方式、管护人员、管护职责、管护劳务费用等。
(三)、对本村(组)公益林地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采取措施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一切行为,保护森林资源。
(四)、对本村(组)公益林管护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牲畜危害、乱砍滥伐、偷拉盗运林木、非法侵占林地、开山炸石、开矿采沙、乱捕滥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扑救和制止。
(五)、以本村(组)责任区进行管护,不能遗漏。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根据管护面积、管护距离远近和难易程度由董事会自行确定管护人员的名额,
(六)、对聘用护林员承担的责任区管护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护林员上交的管护日志内容进行评分,作为管护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按月考核和季度、年度总结上报县林业主管部门。
(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地有保护和监管义务。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一)、集体林地管理实行单独经营管理、财务单独核算。收支必须按时入账,年终进行张榜公布、结算、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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