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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3.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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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原县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垦系统管辖河段除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行洪区、蓄滞洪区、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五条实行“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配合”的采砂管理机制,形成联合审批、统一发证、统一收费、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
第六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和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监督工作。
县河道管理单位为县行政区域内河道专管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国土资源、安监、公安、财政、交通、物价、农业、林业、湿地管理、环保、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和草原、湿地、林地、渔业等区域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生态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项规划。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更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更改的,必须报县政府批准:
(一)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水工程或桥梁等涉河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三)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十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保留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机械和砂石采掘点的控制数量。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规划中的禁采区依据下列标准确定:
(一) 堤防迎水面50米以内,松花江、汤旺河堤防背水面300米以内,其它河流堤防100米以内。河流凹岸和堤防险工地段,河道整治工程100米以内;
(二) 大、中、小铁路桥及防护工程上下游500、300、200米以内,公路渡口周围200米以内,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村道禁采区标准参照乡道标准确定;
(三) 拦河闸坝、泵站上下游300米以内;
(四) 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500至1000米以内;
(五) 主要管线上下游200米以内;
(六) 重要电缆、高压线塔(杆)100到150米以内;
(七) 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平原河道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八)湿地保护核心区,经审批的渔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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